(2017)黑1224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120号原告:于某某,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告:张某某,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同原告。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