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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1120号原告:于某某,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告:张某某,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同原告。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