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麦某、陈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某,陈某,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麦某,男,1995年2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汉族,籍贯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日被羁押,2017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霞山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汉族,籍贯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初中文化,在遂溪草潭从事收海鲜生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日被羁押,2017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占某,男,1993年4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汉族,籍贯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初中文化,在昆明市安宁区云南人家酒家做厨师,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1日被羁押,2017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霞山区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麦某、陈某、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蔡挺、被告人麦某、陈某、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人麦某、陈某在深圳居住期间,为一家名为“海西投注网“的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由麦某使用自己的名字在该网站上实名注册,二人以“七星彩”、“六合彩”的开奖号码作为输赢的标准,自定赔率,收到赌资之后通过麦某在“海西投注网”注册的账号“钱疯钱疯”往该网站进行投注,从中赚取手续费。此外,二人还在互联网上发布“钱疯钱疯”的账号链接,若有人点击该链接并“海西投注网”成功注册账号即可成为麦某等人的下线,下线人员通过自己的账号在该网站投注七星彩或者六合彩,麦某等人就可以相应获得2%、1%的返利。2016年12月2日,陈某租下湛江市霞山区绿塘上坡塘村华信路7巷翔瑞公寓1102房,并购置了电脑,麦某、陈某以该出租屋作为据点利用手机微信接受赌博投注,陈某负责接收“七星彩”私彩、麦某负责接收“六合彩”投注后通过电脑再在“海西投注网”网站上投注,两人从中获得提成。期间,被告人占某到该出租屋与麦某、陈某一起居住,并负责在互联网或者直播软件上推广“海西投注网”网站链接以及帮忙投注。2017年1月1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湛江市霞山区绿塘上坡塘村华信路7巷翔瑞公寓1102房抓获三名被告人,缴获作案工具电脑一台、麦某苹果手机一部、占某苹果6手机一部、陈某苹果6s手机一部。截止本案案发,麦某在“海西投注网”注册的“钱疯钱疯”账号名下的“投注”、“系统派奖”等各项金额累计人民币392605.69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麦某、陈某、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伍某、徐某的证言,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照片辨认笔录,手机微信交易记录照片辨认,搜查笔录,“海西投注网”网站资料,银行交易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被告人麦某、陈某、占某的供述及辩解,到案经过说明,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陈某无视国法,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从中获取利润分成,被告人占某为麦某、陈某在互联网或者直播软件上推广“海西投注网”网站链接以及帮忙投注。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麦某、陈某提起犯意及实施主要犯罪行为,是主犯,被告人占某起帮助作用,是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被告人占某减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三)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四、缴获的作案工具电脑一台、苹果手机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苹果6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付兰审 判 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邱雄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晓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一条第(三)之规定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