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2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民初1280号原告:王某,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志远,固安县固安法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固安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志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成年独立生活。在生活中被告无所事事、游手好闲,只靠原告在外打工为生,为此夫妻多次争吵。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共同居住,没有和好可能。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马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现已成年。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6年3月离开家庭,双方分居生活。2016年7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仍然分居生活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本院(2016)冀1022民初231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但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并分居生活,互不尽夫妻义务。原告两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说明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学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