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泰州市高港区房地产管理处与张九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高港区房地产管理处,张九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982号原告:泰州市高港区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跃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兵,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九斤,男,1949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原告泰州市高港区房地产管理处与被告张九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泰州市高港区房地产管理处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高港区房地产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65元,由原告泰州市高港区房地产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栾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 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