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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刑更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罪犯张家龙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家龙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刑更687号罪犯张家龙,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黔织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家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于2015年9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获3个表扬,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家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计3个表扬。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张家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家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17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芶 薇 薇审判员 吴 永 顺审判员 王 明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