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代永平与赵强李玲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强,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11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代永平,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赵强,男,1976年8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李玲,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代永平与被申请人赵强、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6)渝0102财保5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杨英所有的号牌为XXX途锐小型汽车一辆。申请人代永平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代永平与被申请人赵强、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主持调解并达成协议。申请人代永平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担保人杨英所有的号牌为渝X**途锐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洪中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