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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3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林某与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494号原告:林某,男。被告:季某某,女。原告林某与被告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林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