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7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田金环、杨春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金环,杨春银,吴天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7执20号申请执行人田金环,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凌云县。被执行人杨春银,女,196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凌云县。被执行人吴天崇,男,198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凌云县。田金环与杨春银、吴天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云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桂1027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春银、吴天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田金环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春银、吴天崇偿还申请执行人田金环借款本金1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春银、吴天崇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杨春银、吴天崇只有小额银行存款,不宜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春银、吴天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田金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春银、吴天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田金环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岑炳胜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黄成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秀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