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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4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刘和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刘和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455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王百荣,行长。委托代理人彭思茹,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和玲,男性,汉族,1988年07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被告刘和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佳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新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