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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终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谢超与李传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传金,谢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传金,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生,住湖北省竹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超,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生,公务员,住湖北省竹溪县。上诉人李传金因与被上诉人谢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4民初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传金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传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传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传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向 斌审 判 员  刘 煜代理审判员  汪冬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程正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