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肖世兵与杜桂松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世兵,杜桂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肖世兵,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杜桂松,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肖世兵与被执行人杜桂松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7)柏民初字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1997)柏民初字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