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4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子龙与王双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龙,王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4157号申请执行人王子龙,男,1946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双伟,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子龙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王双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王双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人王子龙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6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