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2执7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正蓉、沈春元与刘泳君、袁昌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蓉,沈春元,刘泳君,袁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2执7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正蓉,女,1964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申请执行人沈春元,男,1963年1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泳君,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仪陇县。被执行人袁昌林,男,1962年8月4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67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张正蓉、沈春元申请执行刘泳君、袁昌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袁昌林银行存款33万元人民币,查明被执行人刘泳君、袁昌林暂无可供执行条件,且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367万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刘泳君、袁昌林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