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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平则与石晓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平则,石晓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郭平则,男,1974年10月出生,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石晓通,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35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石晓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晓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偿还申请人郭平则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郭平则向本院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35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