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力源化工有限公司,王茂盛,张素娟,王洪玉,冯春燕,高夙娣,解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384303H。法定代表人:牛文辉,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恒星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164363772C。法定代表人:王茂盛,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管庄村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544729958。法定代表人:高夙绨,总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力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南闫路路口。组织机构代码:70604204-2。法定代表人:王洪玉,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茂盛,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张素娟,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王洪玉,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冯春燕,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高夙娣,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解华珍,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淄博恒星建工有限公司、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周村力源化工有限公司、王茂盛、张素娟、王洪玉、冯春燕、高夙娣、解华珍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726276.86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人款项3637686.86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诉讼保全费40901.00元,执行费38777.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8912.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3726276.86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孟凡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