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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民终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丁某某1与丁某某2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某某1,丁某某2,丁某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民终11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1,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房县。系丁某某1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2,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房县恒通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房县。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丁某某3,又名丁某某3,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十堰市大岭路支行职工,户籍登记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现住十堰市茅箭区。上诉人丁某某1因与被上诉人丁某某2、丁某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5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某某1于2017年5月31日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丁某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某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丁某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玉玲审判员  汪 粼审判员  陈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