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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16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山威进出口有限公司、新宝树(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厦门山威进出口有限公司,新宝树(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671号之二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山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06号501室。法定代表人温良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军,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宝树(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下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谢永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军、张泽川,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厦门山威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宝树(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2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对于讼争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的交付等事实认定不清,故为了本案的妥善处理,依法予以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26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厦门山威进出口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郑光辉审 判 员 尤冰宁审 判 员 林 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雅芳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