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执2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黎淑仪与佛山市南海智美铝型材氧化厂、吴庆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淑仪,佛山市南海智美铝型材氧化厂,吴庆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执2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黎淑仪,女,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智美铝型材氧化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显纲东区潭头路(佛山市南海中南企业【集团】公司自有厂房内)。投资人林翠莲。被执行人吴庆根,男,汉族,1962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申请人黎淑仪与被申请人吴根庆、佛山市南海智美铝型材氧化厂之间关于民间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仲裁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佛仲字第246号仲裁裁决已生效,根据该生效仲裁:(一)“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智美铝型材氧化厂于该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黎淑仪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2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0%标准计算);(二)被申请人吴根庆对上述第一裁决项确定的债务向申请人黎淑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吴根庆、佛山市南海智美铝型材氧化厂承担人民币19446元。因被申请人吴根庆、佛山市南海智美铝型材氧化厂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黎淑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吴根庆、佛山市南海智美铝型材氧化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生效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根庆、佛山市南海智美铝型材氧化厂逾期未予履行。为查明被执行人吴根庆、佛山市南海智美铝型材氧化厂的财产状况,本院向本市的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进行了调查,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查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吴庆根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夏大道东39号丽湖花园丽景五街6栋的房产(房产证号:02××18,土地证号:国用【2013】06044**),有车牌号为粤Y×××××、粤Y×××××的汽车二辆,上述房产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在(2016)粤0605执2098号案中查封,上述车辆也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在本案对上述房产、车辆进行了轮候查封。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黎淑仪,申请执行人黎淑仪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根庆、佛山市南海智美铝型材氧化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2017)粤06执2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黎淑仪发现被执行人吴根庆、佛山市南海智美铝型材氧化厂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大军审 判 员 李强国代理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麦嘉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