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4执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永林、杨传英申请执行杨伏强、杨远莲、项银全冻结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林,杨传英,杨伏强,杨远莲,项银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698号申请执行人黄永林,男,苗族,生于1970年11月2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申请执行人杨传英,女,苗族,生于1975年8月24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杨伏强,男,苗族,生于1974年8月1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杨远莲,女,汉族,生于1973年1月15日,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项银全,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0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4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黄永林、杨传英申请执行杨伏强、杨远莲、项银全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杨伏强的金额为赔偿款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杨远莲、项银全的金额为赔偿款及利息、垫缴的案件受理费。同时,被执行人杨伏强、杨远莲、项银全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伏强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内有存款。因被执行人杨伏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障申请执行人黄永林、杨传英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依法应对被执行人杨伏强的前述银行存款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伏强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本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文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