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1李涛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1号罪犯李涛,男,29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钟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30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13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5年2月6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04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刑期至2017年11月1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李涛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启动减刑程序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涛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涛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八日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一鸣审判员 张 蓓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文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