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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吴平凡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吴平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233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地址:罗源县。被执行人:吴平凡,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罗源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与被执行人吴平凡诉讼费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吴平凡的银行帐户无存款或无开户记录;经向宁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现被执行人吴平凡名下拥有宁德市蕉城区单石碑路(宁运嘉园经济适用住房)2幢601号房产一套,现已查封,但该房产为预备登记,暂不符合拍卖条件;经向福建省工商局、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吴平凡名下均无相关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吴平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123执2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 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