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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亨友、廖水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亨友,廖水坤,陈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5执100号申请人:张亨友,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廖水坤,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被执行人:陈爱珍,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龙游县。申请人张亨友诉被执行人廖水坤、陈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浙0825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未执行到位300000元及利息。通过对金融机构、机动车管理���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825执10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银翔审 判 员  吴红平代理审判员  汪智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毛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