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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恢4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常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恢438—1号申请执行人常某,男,1989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女,1990年4月出生,汉族。常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XX。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查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