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恢4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常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恢438—1号申请执行人常某,男,1989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女,1990年4月出生,汉族。常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XX。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查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