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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忠桂、李芳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桂,李芳兴,廖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4号申请执行人李忠桂,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李芳兴,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廖树娟,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申请执行人李忠桂与被执行人李芳兴、廖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芳兴、廖树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忠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芳兴位于阳朔县××头××房产××套,建筑面积31.89平方米,房产证号:30××46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芳兴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芳兴位于阳朔县阳朔镇鳌头榨6号房屋(建筑面积31.89平方米,房产证号:30××46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7年5月31日至2020年5月31日。三、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上述被查封的房屋进行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成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