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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7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谢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谢芳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160号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古鉴龙良路龙湖新城2号康格斯花园一期2座P1号铺。法定代表人:叶伟雄。被告:谢芳玲,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金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招 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