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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张守富、程新华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富,程新华,陈美兰,程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76号申请执行人:张守富,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程新华,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休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陈美兰,女,194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程永红,女,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休宁县。申请执行人张守富与被执行人程新华、陈美兰、程永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休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程新华、陈美兰、程永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程新华、陈美兰、程永红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程新华、陈美兰、程永红在相关部门款项人民币43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华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汪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