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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民初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明军与黄明、黄广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军,黄明,黄广仁,杨召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4民初685号原告:张明军,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南漳县。被告:黄明,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湖北省宜城市。被告:黄广仁(系黄明父亲),53岁,住湖北省宜城市。被告:杨召慧(系黄明母亲),52岁,住湖北省宜城市。原告张明军诉被告黄明、黄广仁、杨召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张明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军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张明军负担。审判员  冯延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志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