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7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永一金属机械制品有限公司与许文才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永一金属机械制品有限公司,许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7民初2895号原告:天津市永一金属机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小东庄村5区20号。现经营地址,天津市宁河经济开发区芦汉路南2号。法定代表人:郑永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东,天津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文才,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虎,天津忞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永一金属机械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文才返还公司证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被告许文才提出公司证照及印章均不在被告处,原告天津市永一金属机械制品有限公司认为可以向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补办与公司有关的证照及印章,故于2017年5月3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永一金属机械制品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文才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永一金属机械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市永一金属机械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东兴审 判 员 李志军人民陪审员 岳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庆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