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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刑终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2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刑终149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1,男,195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文盲,住杞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9月18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杞县公安局逮捕。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2,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杞县。杞县人民法院审理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1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豫0221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1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1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1撤回上诉。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7)豫0221刑初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刚审判员 翟晓培审判员 孙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