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4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任金芳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公司、封世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金芳,陶萍,封世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330号原告:任金芳,女,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雪梅,重庆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甫,重庆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萍,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封世洪,男,194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西城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75624841XK。负责人:曹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广江鹏,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毅,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金芳与被告陶萍、封世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金芳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金芳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交纳3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金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显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