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宝成与雾灵山乡北水泉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成,雾灵山乡北水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205号申请执行人:王宝成。被执行人:雾灵山乡北水泉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金财,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王宝成与雾灵山乡北水泉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兴隆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1月7日作出的(1997)兴经初字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雾灵山乡北水泉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人人民币30900.00元,但雾灵山乡北水泉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雾灵山乡北水泉村村民委员会账户存款30,9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