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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姜某与林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林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1681号原告:姜某,现住公主岭市。法定代理人:姜某某,现住公主岭市。被告:林某,现住公主岭市。原告姜某与被告林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某的法定代理人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林某自2016年8月份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2.诉讼费由林某负担。事实和理由:姜某某与林某经人介绍于2014年8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8月1日协议离婚,婚生子姜某归姜某某抚养,林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林某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林某缺席无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姜某某与林某于2014年8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8月1日协议离婚,婚生子姜某归姜某某抚养,林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姜某18周岁。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姜某某与林某在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姜某归姜某某抚养,林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姜某18周岁。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院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予以确认。姜某请求林某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给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林某自2016年8月份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姜某18周岁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荣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