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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执字第324号之十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朱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张某某,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324号之十三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被执行人:申某,女,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本院在执行朱某某与张某某、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横民一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申艳名下有揽胜极光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为赣E·***)、白色金杯中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为赣E·***),因执行需要予以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申某名下揽胜极光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为赣E·***),查封期限为贰年。查封被执行人申某名下白色金杯中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为赣E·***),查封期限为贰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志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