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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6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与钟振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钟振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6268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31号9座夹层、10座首层、夹层,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440600560865635Y。负责人:陈宇辉。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阳毅,男,汉族,1991年8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介峰,男,汉族,1970年4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钟振光,男,汉族,1974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诉被告钟振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5月31日,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思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