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施兰珍与方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兰珍,方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251号原告施兰珍,女,1956年9月25日生,彝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陈莎莎,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方金珍,女,195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兰珍与被告方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兰珍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兰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300.00元,共计600.00元,由原告施兰珍负担。审 判 长 陆国论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人民陪审员 刘燕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万雪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