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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施兰珍与方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兰珍,方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251号原告施兰珍,女,1956年9月25日生,彝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陈莎莎,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方金珍,女,195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兰珍与被告方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兰珍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兰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300.00元,共计600.00元,由原告施兰珍负担。审 判 长  陆国论人民陪审员  杨 波人民陪审员  刘燕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万雪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