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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2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亮与固安德源健康饮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固安德源健康饮水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2民初1025号原告王亮,男,汉族,1983年4月25日出生,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委托代理人:任栋梁,固安县固安弘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固安德源健康饮水有限公司,地址:固安县工业园区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072092944H。法定代表人:王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彦峰,该公司法务。原告王亮与被告固安德源健康饮水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任栋梁,被告固安德源健康饮水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彦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亮诉称:2015年10月20日经被告招聘,开始在被告处工作,系焊工,在工作期间,原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一丝不苟,但被告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经多次与其交涉未果后,我于2017年1月13日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我双倍工资差额(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0月20日)42955元。二、责令被告支付我经济补偿金5856元。三、责令被告依法为我补缴社会保险。四、责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13日)5000元。被告固安德源健康饮水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双方至今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裁决结果正确,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固安德源健康饮水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3年7月3日,营业期限为2013年7月3日至2033年7月2日,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桶瓶装饮水、饮品、饮料,塑料包装制品、不锈钢制品、金属制品;健康饮水、饮料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5年10月23日登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张倚海,2016年4月15日固安德源健康饮水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同意收王平、张洁为公司新股东;同意北京天天一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68%货币出资股权转让给王平;同意北京天天一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32%货币出资股权转让给张洁;同意免除张倚海执行董事职务,决定选举王平为执行董事兼经理,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5月13日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为王平。2017年3月2日王亮与固安德源健康饮水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提请仲裁,经固安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王亮与固安德源健康饮水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王亮请求固安德源健康饮水有限公司给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补交社会保险等仲裁请求。2017年3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固安德源健康饮水有限公司给付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0月20日双倍工资差额42955元;责令被告支付我经济补偿金5856元;责令被告依法为我补缴社会保险;责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13日)5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裁决书、工商管理档案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银行明细对帐单显示原告工资为王晓娟、张倚海支付,但无法证明原告工资系由被告固安德源健康饮水有限公司发放。原告提供的印有德源健康饮水的工作服及身着工作服的照片也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认为被告公司与张倚海、王平、王晓娟及其他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关联性,应承担连带责任,亦不能成立。综上,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双倍工资等诉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亮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冯国生审判员  张景超审判员  姜亚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伯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