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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洪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刑初24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洪义,男,1968年8月9日出生于天津市津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津南区。2000年9月1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3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同年5月12日经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现候审。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洪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代理检察员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洪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洪义同其亲友在天津市津南区老菜馆聚餐饮酒。期间,吴某1与朋友亦来此就餐,并与被告人王洪义等人发生纠纷。双方先互相推搡,继而引发厮打。被告人王洪义后拳击吴某1头、面部,造成其受伤。经鉴定,被告人吴某1右侧鼻骨合并鼻中隔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部皮肤瘢痕,鼻外伤鼻出血,上唇粘膜瘢痕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洪义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万元,达成和解协议。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洪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人崔某、刘某1、王某1、刘某2、韦某、郭某1、郭某2、林某、孟某、吴某2、王某2、李某等人的证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医院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频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明属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洪义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洪义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洪义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洪义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洪义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和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洪义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洪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承勋代理审判员  闵 杰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左家欢速 录 员  王艾蒂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故意伤害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