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洪福与被执行人张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福,张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858号申请执行人:孙洪福,住河北省隆化县。被执行人:张金良,住河北省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孙洪福与被执行人张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洪福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金良履行给付1.0025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3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大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