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XX、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333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和平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8号豪威大厦1门802室。负责人:XX,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滨海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民初203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