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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田艳华、丁年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田艳华,丁年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区朝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30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3515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行长。被执行人田艳华,女,住吉林省东辽县。被执行人丁年吉,男,住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田艳华、丁年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吉0104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田艳华名下房产进行了查封,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可供执行,所查封的房产暂时无法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闫 涵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