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乌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乌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226号原告王某,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鲍某,内蒙古恒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某,男,1983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乌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白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新 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