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4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2017)云2924刑初92号刑事判决��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贵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云南���宾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924刑初92号公诉机关宾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贵,男,1975年9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被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5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宾检刑检刑诉(2017)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晓娟、解金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毛贵持“D”类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0.27mg/100mL)驾驶云L×××××号五羊牌WY150—5C型二轮摩托车沿宾川县宾州公路由州城镇往宾居镇方向行驶。20时25分许,当车辆行驶至宾州公路K0+880米处时,遇受害人吴某1(曾用名吴某2)在道路上行走,毛贵驾驶二轮摩托车避让不及,致使所驾摩托车左部与吴某1相撞,造成吴某1、毛贵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贵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回家后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受害人吴某1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8月12日23时25分死亡。经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毛贵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1无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毛贵与���害人吴某1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支付部分赔偿款,吴某1亲属对毛贵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毛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且有报案笔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毛贵的供述;证人曹某2、李某、赵某、于某、毛某3、毛某1、毛某2、曹某1、张某等人的证言;车辆技术检验鉴定书及检验照片、车辆痕迹复勘照片、肇事车辆停放地点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肇事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辩认笔录及辩认照片;辩认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宾川县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宾)公(法医)鉴(尸体)字﹙2016﹚09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体检验照片;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安埋协议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复印件;民警工作记录、情况说明;户口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户口册复印件;受害人全户人员简况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贵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毛贵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毛贵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毛��自愿认罪,与受害人吴某1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取得受害人吴某1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毛贵血液中乙醇含量200.27mg/100mL,应当从重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可以对被告人毛贵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建议对被告人毛贵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毛贵提出请求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解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徒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杨正良审 判 员 蒋枝良人民陪审员 李为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伟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