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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执恢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月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月海,郭军,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恢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阜新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月海,男,1969年3月7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郭军,男,1962年5月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被执行人张超,男,1981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月海、郭军、张超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月海、郭军、张超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月海、郭军、张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以(2015)乐法执字第5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郭军名下所有的位于乐陵市某某路东侧××××39-11楼房一套(证号:鲁房权证乐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已查封的被执行人郭军名下所有的位于乐陵市某某路东侧××××39-11楼房一套(证号:鲁房权证乐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欣审判员 周国勇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