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苏清彬与王加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清彬,王加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3655号原告苏清彬,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王加顺,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苏清彬与被告王加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清彬以已与被告王加顺庭外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清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苏清彬负担。审判员 王正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美丽速录员 苏晓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