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117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宜宾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家连、成都市申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彭家连,成都市申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170之一号原告:宜宾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周扬。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四川忠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家连,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成都市申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何劲。原告宜宾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家连、成都市申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宜宾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2275元,由原告宜宾瑞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