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3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钟应良、泸州一昂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平,钟应良,泸州一昂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平,男,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钟应良,男,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泸州一昂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金道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小平与钟应良、泸州一昂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泸州一昂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中型自卸货车一辆(系被执行人钟应良挂靠该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泸州一昂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型自卸货车一辆(系被执行人钟应良挂靠该公司),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 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