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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253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小爱、房立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小爱,房立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初2253号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人民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杨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兆龙、高一翔,该单位职工。被告王小爱,女,1977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房立保,男,1969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爱、房立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学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兆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爱、房立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王小爱于2015年12月15日在原告下属单位借款20000元,约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3.25%,还款日期为2016年11月20日,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对所欠利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按逾期利率计收复利。贷款到期后,两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故现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被告王小爱、房立保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小爱、房立保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借款金额为贰万元正,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3.25%,还本付息的方式为利随本清。如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算;若贷款展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后的利率加收50%的利率计收利息。被告王小爱、房立保在借款人处签字按印,同日,双方签订借款借据,借据载明借款日期为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年利率为13.25%。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为此,原告诉来本院,现要求两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款合同、借据、还款明细、身份证明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爱、房立保之间的借款合同属有效合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欠款,属违约行为。因被告王小爱与房立保系夫妻关系,贷款的用途为经营所用,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又系共同借款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小爱、房立保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爱、房立保共同偿还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15日按照年利率13.25%计算到2016年11月20日;从2016年11月21日按照年利率19.875%计算到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复利以借款期限内利息为本金2016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9.875%计算到判决确定给付之日;)。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兑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小爱、房立保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兑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朱学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 维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