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游原东、钟雪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原东,钟雪平,刘小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949号申请执行人游原东,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钟雪平,女,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刘小杨,女,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本院在执行游原东与钟雪平、刘小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查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钟雪平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小杨名下的罗源县凤山镇三中路2号万豪(城市广场)小区2座102单元房产已查封,因超标的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住所均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案件暂时无法执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123执19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