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7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黄文生与陈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生,陈远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962号原告:黄文生,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远志,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黄文生与被告陈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庄加谊于2017年5月18日以所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文生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文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文生负担。审 判 员 曾 臻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