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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27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与济南晨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济南晨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2741号之一原告: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寿尧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魏同福,董事长。被告:济南晨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198号C区。法定代表人:李芳均,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鲁0783民初2741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济南晨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师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 灏 来源: